設施農業用地是指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如何劃分設施農業用地?隨著合作社的多元化發展,設施農業用地審批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合作社關注。農機類合作社停放大型機具、觀光采摘類合作社搞基礎設施建設、種植養殖合作社申請環評等,均涉及用地指標的審批。那么設施農業用地究竟如何界定呢?根據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2014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用地必須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以及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不同類別的設施農用地的審批和管理也有不同要求,詳細規定可查詢上述兩部委文件內容。同時,要注意的是,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在部委文件框架下也都制訂了當地的實施辦法;對于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及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因此,合作社在制定發展規劃時,涉及設施農用地審批問題,不僅需要參考兩部委文件,還要查閱本省和本地區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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